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永项、博维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43号申请保全人段永项,住献县××塔西村被保全人傅维涛,住辽宁省朝阳市××区××号本院在审理段永项申请傅维涛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段永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段永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