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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周小银与沈祖政、徐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银,沈祖政,徐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570号原告:周小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思,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祖政。被告:徐钟伟。原告周小银与被告沈祖政、徐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小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小银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