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怀华、广饶县花官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怀华,广饶县花官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许怀华,曾用名许洪亮,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花官镇东刘村。法定代表人:张香合,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广饶县花官镇东刘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花官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的代管资金5585元。非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尚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