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王如才、李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才,李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才,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李兴亮,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如才与李兴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