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李刚、曾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李刚,曾小红,李林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负责人:陈光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曾小红,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林俐,女,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李林俐、李刚、曾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渝B×××××号捷豹XJ、渝A×××××宝马X5、渝B×××××标致牌小型轿车三辆,经查,上述车辆虽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