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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杨广威与岑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威,岑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广威,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岑祝仙,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余 美 娟执行员 彭 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