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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张丽、陆进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飞,张丽,陆进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4780号原告:王云飞,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善勇,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女,198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被告:陆进锁,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原告王云飞与被告张丽、陆进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丽、陆进锁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吴 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