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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5446号原告:宫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潘某甲,男,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宫某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某、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潘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结婚三年来,时常吵架根本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潘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三年有感情基础,也生育了孩子,被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赚的钱也给了家里,因此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潘某乙。现宫某某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因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结婚三年来,根本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潘某甲离婚。宫某某提供录音及微信作为证据,拟证明与潘某甲感情已经破裂,且潘某甲亦同意离婚。潘某甲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系一时气愤的情况下说出的话,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相待,还是能化解这些矛盾的,彼此应给对方机会,不宜发生矛盾即诉请离婚。被告潘某甲应充分重视原告宫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产生不同意见时多与宫某某沟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取切实行动,维系好与宫某某的夫妻感情。其次,原、被告儿子潘某乙尚年幼,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期,父母离婚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宫某某虽提供了录音及微信,但通过对内容的审查,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对宫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