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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先志诉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先志,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370`号原告:孟先志,汉族,住洋县洋州社区。委托代理人:马宗民,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宋武,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孟先志与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先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先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先志负担。审判员  冯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