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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异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曾穗与欧阳当当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当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异1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欧阳当当,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欧阳雪飘,系其女儿。申请执行人曾穗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穗海法民四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当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2)穗海法执字第3657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欧阳当当所有的位于海珠区XXX房。被执行人欧阳当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是其家庭唯一住房,法院不应拍卖。执行过程中,欧阳当当与曾穗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异议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欧阳当当申请撤回异议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欧阳当当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肖 燕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