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云与魏春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春花,张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春花,女,1965年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云,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丑俊,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春花因与上诉人张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朝民初字第1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魏春花、张云均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魏春花、张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春花、张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魏春花负担1170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张云负担188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丽丽审判员 林存义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仵 霞书记员 卢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