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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8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秀惠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惠,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00号原告:王秀惠,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王秀惠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秀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王秀惠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张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