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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岳帮明与周威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帮明,周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民初2235号原告:岳帮明,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威,男,198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岳帮明与被告周威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威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帮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82750元。2、判令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所欠款项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拖欠原告工程款,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具82750元欠条1张,口头承诺1个月归还。后于2015年2月18出具承诺,欠款于2015年3月30日归还,如不按期还款,愿将房产转让给原告。但2015年3月30日期限已过,被告即不归欠款,也不过户房屋。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被告周威未作答辩。原告提供《欠条》1张、《抵押协议》1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周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对《欠条》、《抵押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8日起,原告在新疆库尔勒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借原告60000元用于给工人发放工资。2015年1月16日,被告就借款及工资向原告出具82750元《欠条》1张。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名为《抵押协议》的承诺书一份,承诺欠款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如不按期还款,愿将个人房产转让给原告。后2015年3月30日期限已过,被告即不归欠款,也不转让房屋,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岳帮明持据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劳务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承诺2015年3月30日前还款,现被告逾期未还,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之日起给付利息之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岳帮明人民币8275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8275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周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阿英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颖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