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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83号原告: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龚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系公司职员。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孟广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春霞,系公司职员。原告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由原告湖北博腾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