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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兴君与朱忠、柏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君,朱忠,柏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193号原告:王兴君,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朱忠,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柏奇山,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君与被告朱忠、柏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忠、柏奇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君撤回对朱忠、柏奇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