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兴君与朱忠、柏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君,朱忠,柏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193号原告:王兴君,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朱忠,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柏奇山,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君与被告朱忠、柏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忠、柏奇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君撤回对朱忠、柏奇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琳人民陪审员 贺斌雄人民陪审员 赵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桂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