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素琴与姚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琴,姚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4347号原告:姚素琴,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姚言君,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姚素琴与被告姚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姚素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言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和41克24K黄金项链一条,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和41克24K黄金项链一条,承诺于2017年3月底前归还,但时至今日仍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姚言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6日,姚言君出具借条向姚素琴借人民币13000元和41克24K黄金项链一条,承诺于2017年3月底前归还。逾期后,姚言君未归还借款,也未归还黄金项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已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言君尚应归还原告姚素琴借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姚言君尚应返还原告姚素琴41克24K黄金项链一条(如不能返还,则按市场价折价返还相应价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姚言君负担。原告姚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姚言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淼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