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赵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赵凯,赵学兵,葛素芹,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姚骁勇。被执行人赵凯,男,1994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赵学兵,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葛素芹,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38-10号,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沈文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5日责令被执行人赵凯等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凯名下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滨西大道218号锦绣兰庭兰韵苑16号XX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