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251号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委。负责人:范金奎,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展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燕,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4号区16座富华大厦B幢三楼南边302号。负责人:钟超凡。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631.79元,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万角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李琬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