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32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商贸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惠民,董事长。寿宁县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二审诉讼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寿宁县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000元,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200元。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末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并指定本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9执332号执行案件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请福安市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账号:11×××8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