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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宋前程、顾仁鹏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前程,顾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153号被执行人:宋前程,男,1973-01-27,汉族,住大连开发区被执行人:顾仁鹏,男,1981-03-26,汉族,住大连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团队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宋前程罚金6000元,顾仁鹏罚金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