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廖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廖汉文,霍带玉,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71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6394T。负责人:张铭辉。被申请人:廖汉文,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霍带玉,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延年路顺德雅居乐花园19座二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与被告廖汉文、霍带玉、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汉文、霍带玉、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705186.44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提供保证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作为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汉文、霍带玉、佛山市顺德区雅居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18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4045.9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劳雪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