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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纪均瑜、曾照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均瑜,曾照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纪均瑜。被执行人:曾照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施亚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27573.9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