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徐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徐达,陈霁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81400041。负责人:刘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系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达,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陈霁雯,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45074905。法定代表人:徐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达、陈霁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达、陈霁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达、陈霁雯、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霁雯的位于闽侯县上街镇xx村4#x单元及x杂物间及诉讼中保全查封的闽侯县上街镇xx村xx小区x单元x层x附属间,陈霁雯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徐达、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虽然陈霁雯位于闽侯县上街镇xx村x单元及x杂物间及闽侯县上街镇xx村xx小区x单元x层x附属间被查封,但实际有老人和小孩居住,暂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