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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监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于某与冯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某,于某,冯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监49号原审原告:郭某,现住农安县。原审原告:于某,现住农安县。原审被告:冯某,现住农安县。原审被告:韩某,现住农安县。原审原告郭利、于秀香与原审被告冯跃辉、韩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做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洪伟审判员  万艺玲审判员  黄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