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与曾洲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曾洲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361号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上窑坡体院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继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洲全,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洲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悍豹武装押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金世祥人民陪审员 陈艳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