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司三孩、岳留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821号原告司三孩与被告岳留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