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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司三孩、岳留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821号原告司三孩与被告岳留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理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