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285号原告:王某1,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2,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3,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4,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王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孙铁军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