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915赵玉玲与张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玲,张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玲,女,汉族,1968年3月30日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蕾,女,汉族,1991年9月12日生,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赵玉玲与被执行人张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玉玲562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元,由原告赵玉玲负担38元,由被告张蕾负担603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将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张蕾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玉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玲与被执行人张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部分履行,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