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陈巧玲、邓家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陈巧玲,邓家绍,谢玉珍,邓思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5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民安街23号。法定代表人:皮大喜,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波,湖北蔡正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献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巧玲,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邓家绍,男,194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谢玉珍,女,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邓思思,女,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诉被告陈巧玲、被告邓家绍、被告谢玉珍、被告邓思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