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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岗与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岗,邓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岗,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邓渊贵,男,汉族,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魏岗申请执行邓渊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邓渊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去向不明,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渊贵列入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魏岗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3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奇  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