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新松与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松,陈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新松,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陈文学,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徐新松与被执行人陈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告陈文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新松偿还借款50000元,届时利随本清(利息从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文学负担。立案标的50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按照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文学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同日并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8日本院在淮安市洪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处对被执行人陈文学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东十一道北侧的房产被本院(2016)苏0829执恢198号案件已拍卖。另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H×××××号摩托车,暂未扣押到位,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小额存款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2017年8月18日,本院在淮安市××区岔河镇××村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学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其长期在外,下落不明。5、2017年8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新松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