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恩会与王永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恩会,王永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744号原告:韩恩会,男,1942年9月20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剑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富,男,1975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负责人:吴素霞,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恩会与被告王永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恩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恩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恩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恩会负担。审判员 王印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