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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淑香与王立春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香,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香,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立春,男,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淑香与被执行人王立春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