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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紫棋、隆家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紫棋,隆家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黄紫棋,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德保县。被执行人:隆家权,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紫棋与被执行人隆家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026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隆家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隆家权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四查两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26民初921号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6执94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学雷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大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