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周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周小兵,蒋美荣,桂林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负责人:黎敦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锦玲,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周小兵,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蒋美荣,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桂林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金水路书香苑8#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康泽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小兵、蒋美荣、桂林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81731.0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浩审判员 龙韧审判员 陆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