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赵芳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赵芳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95号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冀州市美琪塑料制品厂),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前店杨村。法定代表人:高树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芳琴,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鸣,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原冀州市美琪塑料制品厂)与被告赵芳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衡水市美琪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晨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