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安生与李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生,李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724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生,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德中,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张安生申请执行李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德中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