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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安生与李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生,李德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724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生,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德中,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张安生申请执行李德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德中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