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丹与徐州黄淮信息中心关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初44号原告刘丹,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116信箱。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禹林,四川马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黄淮信息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王艳。本院在审理刘丹与徐州黄淮信息中心关于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丹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申请撤诉,是其诉讼意思的真实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撤诉的形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收取25元由刘丹负担。审 判 长 贺 斌审 判 员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 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