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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某名下价值294678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