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世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世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世英,绰号老金子,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繁昌县。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世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叶世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繁昌县荻港镇自己经营的棋牌室和荻港镇老粮站院内,先后组织张某、荣某、王某、金某等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渔利12000余元,4月29日在荻港镇老粮站院内赌博时,被查获。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叶世英到荻港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世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蒋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世英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世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叶世英违法所得12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敬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