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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1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刘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民初12198号原告:上海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徐志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宁,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静,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被告刘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赞助款16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7,11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企业赞助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赞助被告管理的足球俱乐部,赞助金额257,050元。原告享有被告球队的冠名权、广告权,被告通过各种赛事为原告提升企业知名度。合同附件还明确约定了赞助金的使用明细,同时约定原告享有资金监督权利。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是一家未注册的足球俱乐部,未按合同参加2次市级赛事,宣传未达到原告的要求。且被告使用赞助金情况混乱,原告为防止被告私自挪用赞助金,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资金使用情况,但被告均未完全提供。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赞助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予理睬原告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企业赞助合同》及附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情况说明、五星体育联赛规程。被告辩称: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冠名权、广告权,并参加了2次市级比赛,在公众号、微博也做了宣传,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围绕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俱乐部集体照及奖杯、五星足球超级联赛现场照片及排名、官方公众号、电视采访照、爱特联赛现场照片、排名、官方公众号、绿地集团格林兰联赛现场照片及小组赛最佳球队照片、官方公众号、通彩赞助商LOGO照片、微信、微博、视频截屏、队服设计图、短信、五星足球超级联赛参赛费、保险费收据及付费记录、爱特联赛报名费收据及付费记录、绿地集团格林兰联赛报名费及保证金付款记录、参赛保险费凭证、聘请国外外援的合同、参赛照片及付款记录、聘请国内外援收据及付款记录、上水杯季军证书及外援信息照片、比赛训练费用、教练聘书、证书及收款证明、球衣采购费凭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企业赞助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赞助被告管理的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赞助金额257,050元,赞助期一年。合同第一条约定赞助项目包括:甲方(被告)企业冠名权、服装广告权、企业品牌推广权、基础设施(训练器材/训练场地费用/训练用球等)、球员基础装备(队服/春夏外套/冬季棉衣/球袜等)、其他用于参与各项赛事以及训练的支出等。第二条约定乙方(原告)作为甲方赞助商,将享有如下相对应的回报权益:1、甲方球队冠名权“通彩蓝梦”;2、甲方球队服装广告权……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LOGO等……。4.4条约定:赞助费用必须用于甲方组织球队参加市级足球赛事(一年不低于2次)的报名参赛费、保险费、球员装备购置、球队建设等费用的支付,不得作其他用途。5.3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责任履行情况,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可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违约事实确系存在且未在乙方规定期限内整改,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退还相应赞助款(赞助款/365天*未履行合同天数)外还应按赞助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企业赞助明细”载明:企业冠名80,000元、赛事报名55,000元、球队运营管理30,000元、球员保险22,000元、教练费用10,000元、主场队服16,000元、客场队服16,000元、春秋外套13,500元、冬季大衣14,550元,上述九项内容合计257,050元。2015年11月16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分两次向被告汇款257,050元。2015-2016赛季,被告参加哇咔足球杯爱特路联赛并支付赛事报名费14,950元,上海河床体育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相应收据证明。被告参赛并获得“小茗同学杯”2016哇咔五人制冠军争霸赛全国总冠军,被告参加该赛事使用的队名及球衣LOGO系“通彩蓝梦”。2016年2月至3月,被告参加五星联赛并分别支付赛事报名费及保险费45,000元及10,000元,上海硕氪体育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相应收据。被告参加该赛事使用的队名及球衣LOGO系“通彩蓝梦”。2016年期间,被告参加2016阜兴控股杯格林蓝企业足球邀请赛。被告参加该赛事使用的队名及球衣LOGO系“通彩蓝梦”。庭审中,原告对合同附件中的球队运营管理、教练费用、主场队服、客场队服、春秋外套及冬季大衣等六项内容予以认可,对企业冠名、赛事报名及球员保险等三项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被告未依约使用该三项内容的赞助金。此外,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完成2次市级足球赛事。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并为本院采信的《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企业赞助合同》及附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情况说明、俱乐部集体照及奖杯、五星足球超级联赛现场照片及排名、官方公众号、电视采访照、爱特联赛现场照片、排名、官方公众号、绿地集团格林兰联赛现场照片及小组赛最佳球队照片、官方公众号、通彩赞助商LOGO照片、微信、微博、视频截屏、队服设计图、短信、五星足球超级联赛参赛费、保险费收据、爱特联赛报名费收据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上海蓝色梦想足球俱乐部企业赞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依约使用了原告的赞助金,是否参加了2次市级足球赛事。对于原、被告合同附件约定的九项赞助内容,原告确认了其中六项,仅对于企业冠名、赛事报名及球员保险等三项不予确认。此外,原告还不认可被告参加了2次市级足球比赛。纵观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至少参加了哇咔足球杯爱特路联赛(获五人制全国冠军)及五星联赛等2项市级以上足球赛事,且有证据证明的赛事报名费及保险费金额已接近合同附件约定的金额。被告在上述赛事中使用了“通彩蓝梦”队名及球衣LOGO,且在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对原告进行宣传,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赞助事项并依约使用了原告的赞助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赞助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90元,由原告上海通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郁丽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