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赣州市烟草公司定南分公司诉曾永春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144号赣州市烟草公司定南分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你申请曾永春用益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恢复土地原状,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科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