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海峰与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峰,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陆海峰,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陆大村墩北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68********。被执行人:高军,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中垾镇中垾居民委员会常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6********。本院在执行陆海峰与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军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22000元(不含利息),诉讼费2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