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富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富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2700号罪犯黄富辉,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来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富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3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66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2017)柳州狱假字第2号报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1、人民陪审员王燕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晓玲担任法庭记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某、苏某,执行机关代表黄某、李某2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富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出庭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富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同意对罪犯黄富辉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富辉此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获奖励分130.53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6年度监狱表扬。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于2017年5月2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富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折分审批表、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富辉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在服刑期间虽然取得一定的改造表现成绩,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历次刑罚变更情况、原判刑期实际执行时间、假释后监管条件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富辉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 静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