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8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炳发、苟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炳发,苟廷华,广西南宁昌华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郭炳发,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苟廷华,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昌华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49号民族宫华银阁2003号。法定代表人封长真。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208号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208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