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亮与张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张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043号原告赵亮,男,生于1990年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强,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张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赵亮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涛人民陪审员 周小银人民陪审员 贾海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