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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榆树市建工有限公司与龙井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榆树市建工有限公司,龙井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监1号原审原告:榆树市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法定代表人:邵景利,董事长。原审被告:龙井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张春萍,董事长。原审原告榆树市建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龙井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2405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淑丽审判员  韩银花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