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关羽与李华、本溪信安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羽,李华,本溪信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羽,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文,本溪市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信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法定代表人:韩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羽因与被上诉人李华、本溪信安矿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羽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关羽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明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李羿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云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