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智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桃,赵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刑初57号自诉人张爱桃,住广西大新县。诉讼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赵智强,住广西大新县。自诉人张爱桃以被告人赵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爱桃以被告人赵智强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并划拨部分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爱桃自愿要求撤回自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爱桃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马文忠人民陪审员 冯孙强人民陪审员 梁双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黄 巍书 记 员 赵海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