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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静与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静,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静,女,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珺,陕西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开发区友谊路***号。法定代表人:LIH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波,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静因与被申请人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糖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相应证据证实。1.一二审判决认定2010年3月25日周静工时制度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是错误的。因箭牌糖果公司并未出具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材料;2.一二审判决认定箭牌糖果公司向周静支付了3月份工资是错误的。箭牌糖果公司只出具了一页电脑制作的3月份工资单页,而周静提交的工资系统打印的3月份工资表显示考勤周期为2月份;3.一二审判决认定箭牌糖果公司向周静支付了奖金、福利假工资、综合津贴等没有证据,且与事实不符。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箭牌糖果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已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济性裁员为由,未提前30日征求工会的意见,与周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周静依法属于优先留用人员。综上所述,根据民诉法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当再审。箭牌糖果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周静离职前箭牌糖果公司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双方已就工时制度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达成一致,并未损害其合法利益。二、箭牌糖果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周静2016年3月份工资以及各项离职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福利假工资、2016年13薪、经济补偿等,其再行主张有违诚信原则。三、箭牌糖果公司与周静解除劳动合同,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实质要件,且提前30天向工会进行备案并征求工会同意,又符合法定程序要件,给其的补偿远高于法定标准,应属合法解除。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箭牌糖果公司与周静解除劳动关系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且岗位被撤销不存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留用。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3月25日,周静与箭牌糖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周静晋升为“销售支持主任”,其工时制度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箭牌糖果公司亦向法院提交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证据。周静认为该公司未提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材料,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周静签收的同事手册均载明,员工的工资系当月发放,箭牌糖果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4月15日分别向周静支付6146.92元、94638.62元,周静亦认可收到该两笔款项,其称箭牌糖果公司未给其发放3月份工资及支付奖金、福利假工资、综合津贴等理由不能成立。箭牌糖果公司因利润连续下滑,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关于箭牌中国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意见,且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故周静认为箭牌糖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认为箭牌糖果公司对其应当优先留用缺乏事实根据,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翠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